(一)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迅速控制危害源,营救受害人员,灭火及洗消等;公安交通部门负责保障救援时交通通畅;公安治安部门负责安全警戒和维护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
(二)环保、卫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测定并记录事故的危害区域、毒物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卫生部门负责对受害人员的医疗救护;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运送人员和救援物资;
(五)电信部门负责救援的通信畅通;
(六)气象部门负责提供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时的有关气象情况;
(七)医药、物资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材和救援物资,保证应急救援需要;
(八)驻军、预备役部队、民兵和武警部队在必要时,也应参加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活动。
第七条 设立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咨询委员会,负责对化学事故的预测,为化学事故应急援和查处化学事故提供有关技术依据。
第八条 经所在地人民防空部门核定,被确认为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单位是化学事故重点防护单位,应在所在地人民防空部门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建本单位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组织训练;
(二)每年初向所在地人民防空部门并与公安消防部门报告本单位化学危险物品的品种、数量及存放位置,对增加或转产的品种和数量应随时报告;
(三)制定本单位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四)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器材和设备;
(五)在危险部位设置相应的监测、报警装置;
(六)对职工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对厂区周围群众,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知识教育;
(七)事故发生时,组织自救,并协助有关部门组织事故发生地周围群众的防护和撤离;
(八)参加社会性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活动;
(九)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清事故原因及损失情况。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化学事故时,均应迅速准确地报警。化学事故报警电话号码为:119。
第十条 发生化学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在报警的同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防空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控制危害源,组织自救。发生生产性化学事故的单位,还应向劳动、公安、工会、卫生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在组织实施救援时,有权调动社会的各种应急救援力量、设备和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