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办法
(2000年1月25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第一条 为在发生化学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地组织应急救援,减少化学事故对人身和财产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化学危险物品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急性中毒及其他较大危害时,为及时控制危害源,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组织群众防护和撤离,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而组织的应急性救援活动。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单位自救和对事故单位以及事故单位外危害区域的社会救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化学事故的应急救援。
第四条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实行政府统一指挥、人民防空部门综合协调、分级负责、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市、县(市)、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领导;日常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防空部门具体负责,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程;
(二)拟定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训练、演习计划;
(三)组织、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指导专业训练和组织考核验收;
(四)承担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值班勤务,发放救援警报,提供通信保障;
(五)管理和使用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经费、装备、器材;
(六)组织并与公安消防部门配合训练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通信、技术保障人员;
(七)协助同级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应急救援行动,消除事故(灾害)后果;
(八)协调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化学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九)参与化学事故(灾害)的调查处理;
(十)开展国际民防事务交流业务,实行人防与民防接轨,寻求在应急救援方面的国际合作;
(十一)组织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科研成果的研究与应用,提高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水平和能力;
(十二)承办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化学事故发生时,各有关部门应在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立既进行应急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