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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长春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33部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日)废止

长春市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1996年12月30日 长府发〔1996〕90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的管理,保证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根据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市国家机关中实行执法目标责任制的决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考核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其所属的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具体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贯彻实施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有关情况进行的考核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单位行政执法任务制定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工作: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
  (二)行政执法重大问题处理备案;
  (三)行政执法目标分解量化考核办法;
  (四)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制度建设;
  (五)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执法证件管理;
  (六)按照要求应当明确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的三月十五日前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查合格的,做为年末考核该单位落实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情况的依据。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行政执法机关上报落实情况、市政府进行统一核查按项目量化打分的办法。
  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在每年的十一月三十日前将本单位落实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的情况报告市政府。
  第六条 考核的内容是:
  (一)制定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情况;
  (二)建立、执行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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