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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88)

  第二十四条 省政府各部门对于省政府交办的文件,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自行处理,直接答复呈报部门或市、州政府、行署;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问题,同有关部门协商处理,由主办部门答复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名答复。
  以部门名义答复问题的公文,要抄送省政府办公厅文书部门;用口头、电话或其他方式答复的,要以书面或电话通知省政府办公厅文书部门。
  二、需要由省政府答复的问题,主办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代拟复稿,报送省政府审批;呈报前,主办部门负责人要对代拟稿审核签署,需要会签的,还要经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
  第二十五条 已送领导人批示或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的公文,文书部门要负责检查催办,防止漏办和延误。文书部门要定期向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写出公文处理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草拟公文应注意事项:
  一、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应加以说明。
  二、情况要确实,观点要明确,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文字要精炼,书写要工整,标点要准确,篇幅要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时间应写具体的年月日。
  四、公文中的数字,除发文字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百分比专用术语和其他必须用阿拉伯数码者外,一般用汉字书写。在同一公文中,数字的使用应前后一致。
  五、引用公文应注明发文时间、机关、标题和文号。
  六、用词要准确、规范。在使用简称时,应先用全称,并加以说明。不写不规范的字。
  七、章节序数的写法要分明。一般排列顺序为: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发出的公文,由机关领导人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由正职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有的公文,可由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根据授权签发。
  第二十八条 各级领导人审批公文要认真负责,文件主批人要签署自己的意见、姓名和时间。
  第二十九条 草拟和签批公文,须使用钢笔或毛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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