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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88)

  九、文件附注,如“此件发至县级单位”、此件不登报“等,注在公文落款之下左侧,并用括号括起来。
  十、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十一、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十二、铅印文件使用字体,文件标题用二号宋体,批语用三号楷体,正文用三号仿宋体。每页排十九行,每行二十五个字。
  第九条 公文纸一般用十六开型(长260毫米、宽185毫米),左侧装订。“布告”、“通告”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条 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省政府的行文关系,对上行文:向国务院报告、请示,向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发函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有关业务事宜;对下行文:各市、州、县政府、行署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需要时亦可直接向基层和有关单位行文。
  市、州、县政府、行署的行文关系,可比照省政府的行文关系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政府各部门在自己的权限内,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同下一级政府有关业务部门互相行文;也可以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和有关规定,对下级人民政府直接行文。
  第十二条 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不要再报送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抄报直接上级机关。省政府的重要下行文,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十份;市、州政府、行署和省政府各部门的重要下行文,报送省政府办公厅五份。
  第十三条 凡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协商一致,一律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第十四条 政府可以与同级党委或同级军队机关联合行文,政府部门可以与同级党委的有关部门、人民团体联合行文,政府各部门可以联合行文。
  按照党政分开的原则,党政联合行文应尽量减少。
  凡可由部门自行下达,或者可以与有关部门联合下达的文件,不要报请政府批转。
  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抄报越过的机关。
  一、县(市)政府工作中的问题,应向省辖地级市、自治州政府、行署请示解决,不要直接向省政府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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