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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88)

  公布应当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五、通知
  发布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用“通知”。
  六、通报
  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用“通报”。
  七、报告、请示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
  八、批复
  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九、函
  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用“函”。
  十、会议纪要
  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与会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的,用“会议纪要”。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标题、发文字号、签发人、秘密等级、紧急程度、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发时明间、抄送机关、附注等部分组成。
  一、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和公文种类;除发布规章性文件可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转发上级文件,如上级文件标题文字过长,可以进一步压缩文字、概括内容,但不能以上级文件的发文字号代替文件标题。
  转发上级通知,在上级文件标题之后可不再标文件种类。
  二、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号、顺序号。几个机关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三、公文一律加盖印章。印章盖的位置应注意上不压正文,尽量能使落款的年月日露出。
  省政府上报国务院的公文,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和各市、州政府、行署上报省政府的公文,应在文头右下方、标题右上方印上签发人的姓名。
  四、秘密公文应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注在文件首页右上角。
  五、紧急公文应分别标明“特急”、“急”,注在文件首页右上角。如又是秘密公文,按自左至右的顺序,先注紧急等级,再注秘密等级。
  六、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用抄报形式。
  七、公文如有附件,一般应与主件装订在一起,并在正文之后、印章位置之前注明附件名称和顺序号,附件首页左上角注明附件顺序号。如不能装订在一起,附件首页左上角要注明主件的文号和附件的顺序号。
  八、发文机关应写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几个机关联合发文,应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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