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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强化督查手段、狠抓工作落实的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强化督查手段、狠抓工作落实的规定
 (1991年6月17日 吉政发〔1991〕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做好督促检查工作,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督查工作是保证决策实施和完善决策的重要手段,是改进作风的有力措施,是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办法,是政府办公厅(室)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不断强化督查工作的权威性,认真做好督查工作。
  第三条 督查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进行。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分级负责、分工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办公厅(室)及其督查工作机构根据领导授权,代表本级政府和部门,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进行督促、查办、巡视、协调、反馈。要不断探索督查工作的内在规律,改进方式和方法,提高工作水平,防止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

第二章 督查工作的范围

  第五条 督查工作的重点,是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具体包括:
  (一)文件规定需要落实的事项;
  (二)会议决办的事项;
  (三)领导批办、交办的事项;
  (四)重要公文办理过程中的研办和会签;
  (五)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三章 督查工作的方式

  第六条 督查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催报督查。对规定需要落实的事项,可采取电话、口头、发催办函等形式,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按期上报贯彻落实情况。
  (二)专项督查。对重大决策或重要部署可按问题分解立项,确定专题督查内容和承办部门,提出办理要求,专项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的时间抓紧落实。
  (三)实地督查。对重要督查事项,督查工作机构可派人,配合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实地督查。
  (四)跟踪督查,对一些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在阶段性督查以后,进行连续的动态跟踪督查,把握全过程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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