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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热情欢迎,亲切接待,向他们进行形势、政策、法纪、传统等宣传教育,鼓励他们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市、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公安和粮食部门凭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介绍信办理落户和粮食关系手续,兵役机关负责办理预备役登记。凡自带档案的,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予受理和接收。
  第九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由省、市、地、州、县计划、物资、财政部门每年按照国家规定拨给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其中对无房单身退伍义务兵的建房由乡、镇、村组织力量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的义务兵,退伍时具备五种手续(立功奖章、立功受奖证书、奖励登记表、立功受奖通知书和立功喜报)的,由征集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安排工作,落城镇户口和商品粮关系。退伍后补办立功证明手续的一律无效;
  (三)各地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机构,对有一定专长的退伍义务兵,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采取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开发使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给予大力扶持和照顾;
  (四)对有一定专长的退伍义务兵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农业银行、信用社等部门要视其效益给予贷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发给营业执照,开办初期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规定,报请税收部门审批,可适当给予减免税照顾;
  (五)各用人单位向农村聘用干部、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当地政府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同时,照顾生产建设需要分配安置任务,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各市、地、州、县民政、计委、劳动部门协商分配计划,由政府下达分配劳动计划指标。对特列情况需要安置的,需经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批。各部门、各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属驻各地的企业、事业单位,都要把接收安置退伍军人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不得拒绝接收分配的任务;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对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对在服役期间受各种纪律处分的,在工作安排上要区别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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