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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命名授予称号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
 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命名授予称号的通知
 (1992年5月9日 吉政发〔1992〕18号)


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奖励工作管理的通知》(吉发〔1990〕24号文件)下发以来,全省奖励工作已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但奖励工作中的“多、乱、滥”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为力戒表彰奖励中的形式主义,严格控制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命名、授予称号,特作如下通知:
  一、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表彰奖励审批权限的规定,除授予省劳动模范(或省特模)、省模范工作者、省通令嘉奖的奖励外,其他单项的表彰、奖励、命名、授予称号,一律不以省政府名义发文。省模范工作者和省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工作,由省人事厅、省总工会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二、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命名、授予称号,一律先经省人事厅审查。不宜使用省政府名义的,由省人事厅径复呈报部门;需以省政府名义的,由省人事厅报经省政府办公厅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项奖励、表彰方案经省人事厅审查后,由主办单位命名表彰。
  四、严格控制各种达标竞赛评比活动。省政府各部门在全省开展达标竞赛评比活动,必须报经省人事厅批准,各种达标竞赛评比活动一律不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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