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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目标责任制暂行办法[失效]

  (一)被考核单位按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进行总结自检,形成书面材料,上报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
  (二)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听取被考核单位情况汇报,逐项考核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三)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依据考核结果确定等次。
  第十七条 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考核结果,分为先进、较好、较差三个等次。各等次按下列标准确定:
  先进:思想解放,勇于改革创新;高效率、高标准地完成各项工作目标,政绩突出;积极主动为经济建设服务,职能作用发挥得好;各项工作走在前列。
  较好:能够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工作目标完成较好,为经济建设服务取得成效,各项工作都有起色。
  较差:缺乏改革创新意识,职能部门作用发挥不够,完不成工作目标,工作中发生较大失误。
  政府各部门、各部门内设机构定为先进等次的比例,按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统一平衡掌握。确定等次必须严格依据考核结果,不得搞平衡照顾。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工作目标的考核,与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同时进行,并将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和确定本年度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其基本程序:先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记录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并确定考核等次。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九条 依据考核结果,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结合的原则,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做到功过分明,赏罚得当,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定为先进工作部门的,可授予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适当提高先进工作者比例。超额完成工作目标,成果显著、政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可随时给予记功、记大功奖励或优先评为先进工作者。成绩卓著者,可给予重奖。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定为较差的单位,降低其先进工作者比例,主要负责人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不能晋职。对缺乏改革创新精神,工作打不开局面的领导干部,予以降职或撤职。没有完成工作目标的工作人员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不能晋升职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各级政府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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