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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目标责任制暂行办法[失效]

  (三)部门内设机构工作目标,主要依据本部门赋予其内设机构的职责权限和本部门的工作目标确定。
  (四)岗位工作目标,主要依据岗位的职责权限和部门内设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
  第七条 各层次工作目标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任务的数量;
  (二)工作任务的质量;
  (三)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限;
  (四)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
  第八条 各层次工作目标在每年年初,采取自上而下、层层分解的方法制定,任务应一级比一级具体,责任应一级比一级明确。
  第九条 工作目标必须经过审批。政府工作目标报上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政府部门工作目标报本级政府主管负责人审批;部门内设机构工作目标由本部门主管负责人审批;岗位工作目标由部门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各层次目标承办人应与审批人签定《工作目标责任书》。
  第十条 各层次工作目标的承办人分别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部门内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各岗位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对工作目标实行动态管理。工作目标在执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变化可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工作目标,应在上报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 考核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含县级政府,下同)设立考核委员会,由政府行政首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县级以上政府的工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考核小组,由部门的行政首长和人事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各级考核委员会,负责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工作目标的考核;各级考核小组,负责本部门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工作目标的考核。
  第十四条 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完成工作目标情况的考核,必须坚持注重实绩、民主监督的原则,考核标准要科学,考核方法要易行,考核结果要客观公正。
  第十五条 考核分定期考核和平时考核两种形式。定期考核在半年和年终进行,平时考核按完成目标的时限随时进行。
  第十六条 考核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主要采取考核与评比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基本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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