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市民办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三)自学针灸、推拿、按摩、正骨等医疗技术,连续从事医疗工作五年以上和多年在民间医治某种疾病有一技之长,并经市卫生局考试、考核、鉴定合格者。
  第八条 开办诊所,执业人员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从事医疗工作的人员不得超过二人。
  第九条 开办联合(集体)诊所,医师不得少于二名,药师(士)、护士各不得少于一名,并应根据医技科室设置情况配备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十条 开办民办卫生(医)院,病床不得少于二十张,医师不得少于五名(其中主治医不得少于二名),药师(士)、检验师、放射技师各不得少于一名,并应根据医技科室设置情况,配备相应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门诊科室每科至少配备医师一名。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在民办医疗机构中行医:
  (一)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在职人员(取得行医许可的业余服务和兼职服务人员除外);
  (二)擅自离职未满三年或被开除公职未满五年的;
  (三)患有精神病或各种传染病及丧失智能的;
  (四)被取消行医资格的;
  (五)其它不适宜开业行医的。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凡开办民办医疗机构,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申请者须持开业申请、房屋平面图、医疗设备明细表和从业人员户口簿、健康证明、技术职称证书等证件,到当地县(市、区)卫生局申请开业;
  (二)经县(市、区)卫生局审核后,由市卫生局核准、登记、注册、编号;
  (三)开办诊所、联合诊所市持的卫生局核准的注册编号到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局领取开业执照,开办民办卫生(医)院和单位面向社会的医疗机构到市卫生局领取开业执照;
  (四)持开业执照在三十日内到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民办医疗机构必须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签定遵章执业合同。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余(兼职)服务及技术指导,或民办医疗机构聘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县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领取行医执照或行医服务许可。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