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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血液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行政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1997年6月30日)废止

吉林市血液管理办法
 (1990年5月14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二十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血液管理,保证医疗用血,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内范围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和公民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实行以市、县(市)为区域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血、统一供血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义务献血是适龄、健康公民应尽的义务。宣传、组织公民义务献血是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职责。
  提倡公民无偿献血。
  第五条 市卫生局是全市血液管理的主管机关,市中心血站负责血液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血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本市公民义务献血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制定血液管理技术规范;
  (四)管理公民用血;
  (五)决定奖励和处罚;
  (六)指导各县(市)血液管理工作。

第二章 献血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市、县(市)用血量下达公民义务献血的年度指令性计划。
  第七条 献血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职工或公民进行义务献血教育;
  (二)制定本单位的献血计划,组织职工或公民进行献血体格检查和义务献血;
  (三)协助血站做好用血管理工作;
  (四)完成当年献备的计划任务。
  第八条 公民献血前必须经过采血单位的健康检查,检查合格者,方可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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