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市农村防病井水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市农村防病井水暂行管理办法
 (1990年12月7日 吉市政函〔1990〕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防病井水的管理,提高农村防病井水工程设施效能和饮水卫生标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防病井水工程设施,是指为防治地方病而修建的深水井(包括引泉)及井房、水泵、管线、蓄水池等与防病井配套的取水供水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不含建制镇)防病井水及其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四条 对农村防病井水工程设施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受益,谁维修的原则。
  第五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防病井水管理的领导工作。日常工作由同级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防病井水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政府主管领导以及负责水利、财政、卫生防疫工作的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防病井水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村民委员会推荐的管水员人选,审查、确定管水人员。
  (二)制定管水员守则,检查管水员执行技术操作规程的情况和服务质量。负责管水员的培训、考核。
  (三)制定收缴水费原则和有关的财务收支规定,定期审查有关的财务收支情况及年度决算报告。
  (四)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检查防病井和附属设备及机组运行情况。调查处理违章作业和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各村防病井水的管理工作由村长负责。村应设一名专(兼)职的管理水员,负责日常的供水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防病井和附属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及一般性技术故障的处理。
  (二)保管有关设计资料。
  (三)按规定做好供水工作。
  (四)做好井房范围内的“四防”安全工作。
  (五)搞好井房内外的环境卫生,保持井房周围环境清洁。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