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预防接种要求
第十六条 从事预防接种的工作人员,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严格的科学态度,必须掌握免疫程序、制品性质、接种方法、途径和禁忌症以及异常反应的认定和处理方法。
第十七条 接种时要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消毒。”接种卡介苗,结核菌素的针头针管要专用。
第十八条 预防接种前要详细阅读生物制品说明书,按说明书检查,核对生物制品。凡说明书规定的禁忌症患者,一律不予接种。
第十九条 凡过期、变质、无标签(或标签不清)和安瓿破损的生物制品一律不得使用。
制品启封后,活疫苗限半小时用完,灭活疫(菌)苗限一小时内用完。过期废弃。
第二十条 做好建卡、登记、统计、总结工作。新生儿出生后两个月建卡,做到不漏卡、不漏种、不漏报、不重种、不错种,及时填好证、表、簿。预防接种实施单位要定期向本地防疫站报送汇总统计表。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生物制品的计划管理,严禁积压浪费,以免过期失效,降低损耗率,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本地计划免疫的检查、评比工作。
第五章 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省、市、地、州、县(市、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应聘请本地有经验的流行病学、临床各科、放射线、检验医(技)师及有关人员,组成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负责异常反应的诊断和预防接种事故的认定,提出技术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预防接种中,遇到异常反应,接种单位及卫生人员应积极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防疫站应立即赴现场调查,必要时请异常反应诊断小组会诊确定,其他任何医疗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诊断证明一律无效。
预防接种中发生事故时,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应先行调查,由诊断小组确定事故性质。
第二十五条 对接种后出现某些异常情况而又难于确认是否为接种所致时,诊断小组要及时呈报上一级诊断小组解决。对确属预防接种引起的异常反应和事故,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