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物制品的订购、运输、储藏、管理和发放;
(三)实施预防接种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四)计划免疫工作的检查、评比和效果考核;
(五)异常反应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六)人群免疫水平监测;
(七)计划免疫工作协调小组或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 各医疗单位要指定业务领导分管计划免疫工作,并指派预防保健、地段、乡村医生负责本地区、部门的计划免疫工作。
第十一条 村卫生所和乡镇计划免疫门诊(街道卫生院、医院预防保健科)是计划免疫实施单位,其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负责所辖范围内生物制品的计划、领取和保管;
(二)实施预防接种;
(三)建立计划免疫卡、证、表、簿,搞好登记、管理;
(四)定期向卫生防疫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和总结。
第十二条 计划免疫实施单位要与公安部门密切合作,把住户口关,做到有户口(含临时户口)必有预防接种卡(证);要与妇联、教育部门密切合作,把住入托、入学关,做到有计划免疫证的并按免疫程序进行接种的方准入托、入学。
第三章 免疫程序
第十三条 我省实行儿童基础免疫的制品包括:卡介苗、百白破混合制剂(即百日咳菌苗、白喉类毒素、破伤风类毒素混合制剂)、脊髓灰质炎活疫苗和麻诊活疫苗。
第十四条 儿童基础免疫按以下程序进行:
卡介苗:新生儿初种,小学一年级和六年级学生复种。
百白破混合制剂:新生儿出生后三个月初种,全程注射三针,每针间隔三十天;一岁半至两周岁复种;小学一年级学生注射吸附精制白喉和破伤风二联类毒素。
脊髓灰质炎三价混合疫苗:新生儿出生三个月初种,全程口服三次,每次间隔三十天(与百白破混合制剂同时接种)。四周岁复种。
麻诊疫苗:新生儿出生后八个月初种,一岁半到两周岁、小学一年级复种。
第十五条 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确定列入计划免疫的其他预防制品。非计划免疫制品,可视本地传染流行情况,适时安排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