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失效]

  一级医疗事故:人民币二千元至三千元;
  二级医疗事故:人民币一千元至二千元;
  三级医疗事故:人民币一千元以下。
  第二十七条 医疗事故补偿费的支付,应由医疗单位负担的,在医疗经费中列支:应由个体开业医支付的,由其本人负担;应由临时组织的医疗队、手术队补偿的,由其组织单位或有收益的医疗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和医疗事故发生后与抢救或补救措施无直接关系的医疗费用,以及通知病员(包括产妇遗留的活婴)出院而不出院的住院费用(从通知之日起计算),由病员、家属或其所在单位支付。
  医疗单位不负责办理和解决与医疗事故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条 因医疗事故致残、而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病员以及死亡产妇留有的活婴,由其家属接受出院;无家属的,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出院;无职业、无家属和无生活来源的,应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给予安置。
  病员所在单位和当地政府部门应积极协助做好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 对造成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分,依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行。
  第三十一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单位,应认真总结经验,找出产生事故的原因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事故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内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发布之前,省内按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结论,仍然有效。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