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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音像市场管理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音像市场管理的通告
 (1994年6月24日 长府发〔1994〕36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音像市场的管理,规范音像市场的经营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深入进行“扫黄”“打非”斗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音像制品(包括录音带、唱片、录像带、激光(镭射)唱盘与视盘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领取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二、严禁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经营或播放非法出版、走私入境及自行复录加工的音像制品。
  三、对销售、出租、放映淫秽、伪劣音像制品者,依法予以坚决打击。对无证经营音像制品者坚决予以取缔。
  四、长春市各录像放映单位(录像厅)播放的录像片必须是经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并发贴准映证的原版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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