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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

  第三十条 禁止在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线、通讯线、电力专用线上搭挂其他线路。
  第三十一条 在广播电视专用架空线路上挂接喇叭或其他收音和放音设备,要事先向当地广播电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由当地广播电视部门派专业人员安装。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
  (二)积极从事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忠于职守,出色完成任务的;
  (三)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坚决抵制,检举揭发,敢于斗争,有显著功绩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和经济制裁: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分别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退回所有物品,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予以批评教育、警告、责令退出、立即纠正。对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外,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令其停止使用、强制拆除,由其赔偿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及其他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处罚机关的处理决定缴纳罚款。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单位受罚款项按《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执行,个人受罚款项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款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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