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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

  第十九条 距天线、馈线五百米范围内,不得点火烧荒。靠近保护区点火烧荒,有可能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应提前五天通知当地广播电视部门,经同意,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距中、短波广播发射天线二百五十米内,不得进行建筑施工和种植成林树木及堆放金属物品。距监测天线十五米内不得进行建筑施工。
  第二十一条 在中、短波广播发射天线场地以外五百米范围内兴建高大建筑物,以场区边界为起点,仰角不得超过三度。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挖砂、取土、采石和倾倒垃圾及有酸、碱、盐等腐蚀性物品的液体。
  第二十三条 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保护区内挖沟开渠、排泄废水。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天线场区放牧,不准抽打、摇晃和攀登天馈线塔(杆),不准在天馈线塔(杆)上拴牲畜。
  第二十五条 架空的广播电视传输线两侧二米范围内为传输线通道,不得建筑、植树和种植高杆作物。如有违反,广播电视部门有权拆(剪)除。
  第二十六条 地下传输电缆两侧五米范围内,不准铺设石油(天然气)管道,一米范围内不准挖沟、修路、建筑施工、堆放笨重物品和植树。埋设地下电缆,必须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架设通讯和电力等线路、埋设地下电缆或管道等,如同广播电视传输电缆并行、交叉时,要先征得广播电视部门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距天(馈)线场区半径五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弹药厂(库)、炸药库、烟花厂、采石场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和腐蚀性很强的工厂。
  第二十九条 在广播电视设施有关技术要求的范围内,修建电气铁路、高压变电所等,必须事先征得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建设单位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广播电视设施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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