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凡确需设立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必须报物价部门并经省批准后方可执行。
凡需变更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须按上款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凡收费必须持有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并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条 学校在每学期开学时须将收费项目、标准张榜公布,并发放《收费通知书》。
第十一条 学校收费一律使用《收费登记卡》,《收费登记卡》发给学生本人,收费须逐项填写。
第十二条 学费、杂费、书本费、住宿费、班级活动费按学期一次性收取。
小学学前班费、学后班费、初(高)中毕业班晚自习费、高中自学补习班费、高中毕业班插班生费、第二课堂活动费按学期一次性收取。中途退班按月结算,结余款退还学生本人。
借读费一次性收到学生毕业年段或学习结束。中途退学按学期结算,结余部分退还学生本人。
第十三条 学生退学、休学、转学,已缴纳的学费、杂费不予退还、复学或转入他校时,凭原收据不再缴纳。
第十四条 收取的各项费用(班级活动费除外),由学校入账,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将收取的现金私自保存。
第十五条 各项收费,须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不准扩大使用范围或超标准使用。
第十六条 对不执行本办法的,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超范围、超标准或没有《收费许可证》收费等的,令其立即改正,退回全部超收和擅自收取的费用,并处学校以收费额百分之十至二倍的罚款;
(二)违反第六条规定,学生不自愿或未征得家长同意收费的,责令立即停止,退回所收的全部费用,并处学校所收费额百分之五至一倍的罚款;
(三)违反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向学生或家长集资、募捐的,责令立即停止,退还全部集资、募捐款,并处学校集资、募捐款额一至二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