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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市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2月7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六十二号)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做到合理收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含高中、职业技术学校、厂矿子弟学校)收费的管理。
  第三条 各级教育、物价、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中小学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小学生应按规定向学校缴纳各项费用,同时对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以外的收费有拒绝缴纳并举报的权利。
  第五条 中小学校按规定可向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和接受高中(职业)教育的学(借读)生收取下列费用:
  (一)杂费;
  (二)高中(职业技术学校)学费,报名费;
  (三)住宿费;
  (四)初(高)中毕业班晚自习费;
  (五)小学学前班费;
  (六)城镇小学学后班费;
  (七)城镇中小学校第二课堂活动费;
  (八)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科书、练习册费;
  (九)班级活动费;
  (十)借读生(户口不在本市县)费;
  (十一)高中毕业班插班生费;
  (十二)高中自学补习班费;
  (十三)高中会考专费。
  上述各项收费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生自愿并征得家长同意后,可为有关部门代收人身保险费、防疫费等。
  第七条 中小学校不得搞下列变相收费活动:
  (一)在学生中搞集资或各种形式的有奖募捐;
  (二)以勤工俭学或其他名义向学生收取钱物;
  (三)允许单位和个人学校推销或组织学生订购、替学生代购各种课外书籍、复习资料及其他商品;
  (四)允许单位或个人来学校进行向学生收费的有偿授课。
  (五)学校以营利为目的将自编的练习题、测试题及其他资料向本校学生或他校出售;
  (六)以各种名义对学生罚款;
  (七)其它形式的变相收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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