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春市幼儿园管理办法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
  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九条 在城市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要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教育、卫生部门检查合格,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进行登记注册,发放《办园证书》。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全民所有制幼儿园的,应首先报计划、编制等有关部门审批。个人办园的,还须持《办园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幼儿园的更名、停办、搬迁,均须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本办法实施前举办的暂不具备条件的幼儿园,可予缓期注册,并限期改进;逾期仍未达到标准的,应停止办园。

第五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为幼儿创造健康发展的和谐环境。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与教育应当面向全体幼儿:
  (一)坚持对幼儿进行正面教育,培养幼儿良好的思想品德;
  (二)采用启发诱导等方法,促进幼儿智力的发展;
  (三)开展各项活动,提高幼儿的身体素质;
  (四)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和卫生习惯;
  (五)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应按照的规定配备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上列人员应按国家规定的职责履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幼儿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严禁使用小学教材、克服小学化和成人化倾向。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按《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编班,严格控制班额。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和小学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