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村卫生所的任务是:
一、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进行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做好疫情监视和疫区处理工作;
二、开展以除害灭病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
三、负责村民常见病、多发病的医疗保健、急重疑难病症的应急处置、转诊和社区康复;
四、进行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
五、开展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
六、执行卫生统计报告制度,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业务工作任务。
第九条 县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所的业务管理,帮助村卫生所建立和完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制度,定期对村卫生所的工作进行考核,提高其管理水平。
第十条 村卫生人员必须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热爱农村基层卫生工作,并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村卫生人员的选拔和任免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会同乡卫生院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辖区内村卫生人员的业务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层次、多种形式提高村卫生人员的业务水平。
县卫生学校或卫生职工中专和乡(镇)卫生院要承担对村卫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任务。卫生院要建立村卫生人员的业务档案,定期进行技术考核。考核结果要及时通知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
第十二条 村卫生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五天。培训时间可以分散使用,也可以集中使用。
第十三条 村卫生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村卫生所所长应在村卫生人员中产生,也可由卫生院派人担任,不管采取哪种形式,均应由村民委员会会同乡(镇)卫生院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村卫生所所长的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岗位责任制和执行技术操作规程;
二、主持实施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卫生工作;
三、组织安排村卫生人员的业务、政治学习,进行医德医风教育和技术培训;
四、对卫生所内设人员的增减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