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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城镇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在上述实施过程中,凡是住房建设已达到规定要求,基础较好且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供水、供热、供电等配套设施建设的步伐。
  二、政策和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建房资金。各地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继续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建房资金,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学校和教职工共同筹资建房的新机制。
  1、省每年继续安排500万元专款用于城镇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各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在每年年度基建投资计划中,按一定比例安排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专款。各地还应从地方机动财力和预算外收入等费用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城镇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
  2、在城镇教育费附加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城镇教职工住房建设。
  3、在中小学勤工俭学纯收入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镇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
  4、通过提高住房租金、向职工个人收取住房保证金、集资建房等多种形式吸收个人投资。
  (二)凡属为城镇中小学教职工建设的住房,其投资方向调节税一律免征。其他有关费用由当地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减免政策。
  (三)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采取多种形式建设城镇中小学教职工住房。教育部门既可参加城建部门的统建,或与其他部门合建,也可以自建。鼓励个人自建、集资共建。支持以租促建,以营养建。
  (四)各单位分房时,对于配偶是教师的职工,予以优先照顾。中小学教职工从城镇公管房迁居后的空房,仍交教育部门,分给中小学教职工居住。实施要求:
  (一)搞好规划。按照全省城镇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的总目标,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住房制度改革,切实搞好规划,努力做到需要与可能、速度与效益、数量与质量的统一。各级政府应将中小学教职工住房纳入当地住房解困规划,统筹考虑,优先安排。各级计委、财政、物资、银行等部门对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的基建计划,要优先安排,在资金材料的供应上予以照顾。
  (二)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在城镇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中,实行项目管理。任务要落实到人,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保证目标任务的落实。同时,加强对建房资金的审计和工程质量监督。如出现挪用、浪费、贪污建房资金和工程质量问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开展检查评比。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全教育督导对各地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比,每年召开一次教职工住房建设工作会议,交流经验,表扬先进,部署工作。
  (四)改革住宅补助费的管理的办法。今后,中央及省住房建设补助专款的分配,将根据各地住宅建设的进展情况予以安排,对积极性大、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多补助,否则少补或不补,变补助性投资为导向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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