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才市场暂行管理办法
(1989年5月13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十号)
第一条 为振兴我市经济,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保证人才市场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人才市场选择人才的单位及要求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人才市场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平等竞争、互利互惠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才市场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的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各级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级人才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在业务上要接受上级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的指导。
第五条 人才市场业务范围:
(一)收集、储存、传递人才信息;
(二)举办人才、智力交流洽谈会;
(三)组织招标招聘工作、并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四)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余兼职服务和人才借调工作;
(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承包、租赁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
(六)为交流交易双方提供中介服务,办理签证手续,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七)开展人才、智力流动有关政策的咨询;
(八)承办委托的各项人才、智力交流工作。
第六条 人才市场的服务对象:
(一)愿意流动并符合流动政策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辞职、辞退、解聘、待聘及社会闲散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三)愿意从事兼职服务关符合兼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愿意从事技术服务的离、退休科技人员;
(五)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自学成才人员;
(六)愿意勤工助学的大中专学生;
(七)提供或需求人才、智力服务的单位以及个体专业户;
(八)要求从外省外地区流动到我市的专业技术人员;
(九)其他自愿要求进入人才市场流动的人员。
第七条 进入人才市场要求流动的人员都必须持下列证件到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