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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才流动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才流动暂行管理办法
 (1990年5月26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二十三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人才流动,振兴我市经济,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人才流动,均须按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人才流动应坚持从市区向外县(市),从城镇向农村,从全民所有制单位向集体所有制单位、从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向中、小型企业流动的合理流向。
  第五条 各级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人才流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调离

  第六条 调离系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改变人事隶属关系,重新选择工作岗位。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要求调离,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陈述调离理由。所在单位应在十日内给予答复,未同意的应说明理由。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以调离的方式流动,须按现行干部调动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兼职

  第九条 兼职系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不改变隶属关系,到其它单位从事一定期限的专业技术工作。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兼职活动,可由单位集体组织或中介机构介绍,也可由个人联系。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兼职活动,应事先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并与聘用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应规定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兼职时间和兼职报酬等事宜。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从正式兼职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所在市、县人才交流机构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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