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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事业编制经费渠道分为:财政全额拨款、财政差额补贴、自收自支三种形式。自收自支形式中收取管理费或服务经营性收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机构编制审批

  第二十九条 机构编制审批程序:
  1、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及内部机构设置、编制配备等事宜,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明确经费来源,提交有关文件和论证材料,报市编委审批;
  2、编制部门对增加编制的经费来源,一般应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后再进行审批,财政部门按批准的经费来源核拨经费,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按财政部门同意的经费渠道执行;
  3、市直属等重要事业单位的设立,经市编委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4、各类普通学校和独立的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等,分别由市教委、科委会同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其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由编制部门核定审批;
  5、凡公开出版发行的报纸、刊物,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新闻出版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编制部门审批机构和人员编制。
  第三十条 规格待遇审批程序:
  1、相当于副地(副厅)级以上待遇的,由市编委审核并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报省编委呈省委、省政府审批;
  2、相当于县(处)、副县(副处)级待遇的,由市编委审核后,报省编委审批;
  3、相当于乡(科)、副乡(副科)级待遇的,由市编委审批,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由县(市)区党委、政府审核后,报市编委审批;
  4、相当于副县(副处)级以上待遇的事业单位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更名等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编委审批。
  第三十一条 领导干部职数审批程序:
  1、市直属事业单位,由市编委审批;
  2、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编委审批;
  3、相当于副县(副处)级以上规格待遇的事业单位,经批准设立内部机构的,其中层干部职数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编委审批。
  第三十二条 编制部门在审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时,应对下列内容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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