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机构中,每个业务科(处)室不得少于五名编制,管理科(处)室平均不少于五名编制。
学校、医校等单位的内部机构设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职数是指允许该单位配备的党政领导干部人数。编制在一百名以上的单位可设专职党(支部)书记。专职的纪检、工会、共青团等组织的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配备,不占核定的单位领导干部职数。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职数按下列标准配备:
1、市直属事业单位配备三职;
2、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编制七名以下的配备一职,编制八至二十名的配备二职,编制二十一至一百名的配备二至三职,编制一百零一名以上的配备三至四职;
3、较大或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可略高于本条以上二项标准配备;
4、内部机构的领导干部,原则上一个科(处)室一职,特殊情况的可配备二职;
5、学校、医院等单位的领导干部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采取编制定员标准、规定各类人员比例结构、审批编制方案等办法进行核定。
第二十三条 核定事业编制的依据:
1、事业单位承担任务的工作量和职责范围;
2、各类事业单位编制员额比例标准;
3、财力情况。
第二十四条 增加事业编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设事业单位的;
2、事业单位职责变化,增加工作任务的。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举办的企业性机构的人员,不得占用本单位的事业编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明确规定使用行政编制的党政群机关以及各种社团组织和非常设机构,不得使用事业编制。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中病休一年以上,脱产学习或出国两年以上的人员,可列编外,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编制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各级机关均不得从事业单位借调人员顶岗工作,事业单位有权拒绝上级机关从本单位借调人员。借调超过半年的,编制部门相应核减被借调单位的人员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