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春市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需要使用农村和外地劳动力的必须经当地市、县(市)(含双阳区)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用工管理费和再就业资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在校中小学生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使用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书》。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四、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工作时间、休假;
  六、劳动纪律;
  七、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八、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九、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全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企业歇业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以及宣告破产的,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批准后,可以裁减人员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