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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加强我省农业科技队伍促进农业科技进步的若干意见

                  三

  (十四)要逐步提高一线农业技术人员的待遇。在县以下(不含县城)工作的农业科技人员,可在现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八三年以来在农村工作满八年的,固定一级,再浮动一级。正常调级不受影响(具体办法另行文)。
  (十五)要逐步实行技术有偿服务,推广集团承包和技术承包的经验;要把农业科技人员的收入与所创造的效益挂起钩来,收益分成可由当地政府、技术服务单位和受益农民三方商定,由当地政府保证技术承包合同的兑现。
  (十六)继续贯彻吉发〔1984〕3号文件精神,对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年保证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经营收入较好的县、乡(镇)农业技术服务单位,可在收入中逐步积累一定数量的医疗保健基金,用以解决农业技术人员的体检、疗养和治疗危重疾病的补贴。
  (十七)各市、地在审批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时,在同等条件下,对长期在乡(镇)工作并且成绩突出的全民所有制农业技术人员,应优先照顾。对已“农转非”的待业子女,待业期间可暂时不收他们的土地,其收入除按政策缴纳农业税外,可作为他们的生活补贴。
  (十八)在农村乡(镇)工作二十年以上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取得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的获奖者,可由县、乡按现行就业政策统筹安置他们的一名子女就业。
  (十九)要关心农业技术人员的住房问题。所需资金可采取从经营收入中资助一部分,技术人员自已筹集一部分的办法,分期分批地解决。当地乡政府应优先提供宅基地。
  (二十)连续在县以下(含县)农业技术单位从事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做出突出成绩者,允许其在正常开展评聘工作中破格申报上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要充分考虑他们工作的具体特点,主要依据他们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绩(主要指处理技术工作的能力,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晋升技术职务,外语可不作为否决条件。

                  四

  (二十一)鼓励和支持农林院校、科研单位和其他农业技术单位的科技人员到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技术开发、成果推广、技术承包和技术服务等工作。这些单位要把组织科技人员到农村第一线支援农业生产当做重要任务来抓,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安排一定比例的科技人员到农村进行技术服务。对县、乡政府来单位聘请农业技术人员,应尽力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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