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大力培养农民技术员,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各地可通过考试、考核的办法,选拔一批具备一定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农民技术员,授予称号,并切实解决好他们的报酬,以逐步形成县、乡(镇)、村、社联网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有条件的村、社,可逐步在自愿联合和不改变土地经营的基础上,向以农民技术员,农业技术示范户为骨干的农田规模经营过度,以进一步发挥农业技术的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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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地要积极为农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创造必要的条件,根据需要和财力可能分期分批解决乡(镇)级农业技术服务机构的办公场所,并逐步为其配备一些实验设备;每个乡(镇)可与村民委员会协商,在没收的非法占用地“转非”户或自然解体户上缴的土地中,为农业站解决一至二公倾的实验示范基地,以便开展农业新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工作。
(九)县、乡(镇)政府除保征农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及必要的福利待遇外,要单独划拨农业技术推广专项经费。各乡(镇)可以根据所在地农民的负担情况,在乡统筹款中单列少量农业技术服务费(每公顷耕地不超过2元),由农技推广部门掌握,专门用于农业技术服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十)要逐步建立农业技术推广基金。县(市)可从科技发展基金中拨出10-20%用于农业技术推广;还可由农业部门牵头,靠社会多渠道、多途径集资,扩大农业技术推广基金的来源,以增加对农业技术的投入,增强在农业技术承包中对风险的承受能力。
(十一)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广开门路,不断扩大技术服务范围。可以采取建立“植物医院”等形式,实行既“开方”又“卖药”的技术服务方法,做到既推广技术又配套供应所需物资,同时收取适当的“诊断”费或服务费。对“植物医院”所需的农用物资,县、乡(镇)物资部门应保证平价供应。对这类经济技术服务实体,要按照国发〔1989〕78号文件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
(十二)要保证农业技术人员的主要精力放在从事技术工作上。县、乡(镇)农技推广部门的技术人员,每年从事技术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四分之三,一般不要安排他们去做与技术工作无关的事情。
(十三)要加强对在职农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积极为其更新知识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农业技术队伍的业务素质。县、乡农业技术人员每年不得少于三十天脱产半脱产的业务培训,经过培训,每年要掌握一门新技术,在实践中加以推广,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验证,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时的考核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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