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加强
我省农业科技队伍促进农业科技进步的若干意见
(1990年9月16日 吉政办发〔1990〕54号)
稳定和加强农业科技队伍,促进我省农业科技进步,是保证我省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实现本世纪末粮食生产再上新台阶的重要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业,加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决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一)各级政府要把稳定和加强农业科技队伍作为“科技兴农”的战略措施来抓。继续深入贯彻国发〔1983〕74号、〔1989〕78号和吉政发〔1983〕46号文件精神,抓好政策落实工作,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为我省粮食生产再上新台阶做出贡献。
(二)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充实农业科技人员,尽快解决乡(镇)农业技术服务机构技术人员不足问题,凡未建站的乡(镇),要在一九九0年内完成建站任务,并配齐技术人员;现有的一人站、二人站,在提高现有人员素质的同时,要在近年内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逐步配齐人员,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多配备人员。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允许安排非技术人员。
(三)对现有超编的技术人员要在一至二年内予以核定编制。对超编的非技术人员,要限其在三年内通过进修、培训等途径达到农业技术员以上业务水平,然后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予以核定编制;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核定编制,并逐步将其调离现工作岗位。
(四)继续深入贯彻农林院校定向招生的政策。对定向招生可适当降低分数。农林院校的毕业生,原则上都分配到乡级农业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要按照国发〔1989〕78号文件精神解决好他们的编制和经费问题。毕业生分配实行服务期制度,大专毕业生服务期五年、中专毕业生服务期三年,服务期内不允许调动。服务期满后,如有特殊情况要求调动者,需经县(市)主管局、人事局共同严格审核,在不会影响所在乡(镇)的农业技术服务工作的情况下,方可批准。农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允许改行。
(五)对接收毕业生之后,仍需充实技术力量的少数边远乡(镇),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县人事、主管部门与农林院校协商,签订合同,经省教委同意后,从本地有实践经验的农民技术员中选送部分优秀人员到学校培训(培训费由选送部门支付或学员自理),结业后由所在县(市)在编制内聘用为乡(镇)合同制干部,以充实农业科技队伍。
(六)目前亟缺技术力量的县、乡(镇),可直接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农业技术单位聘请技术人员,待遇与义务由双方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