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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劳务市场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要求进城做工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各类闲散工匠,凭乡(镇)劳动服务站介绍信或户口簿(农村各种劳务承包队凭乡(镇)政府介绍信和工商、建设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及许可证)到劳务市场登记,由劳务市场负责联系、介绍用工,提供劳务信息,鉴证劳务合同。
  第十二条 外地进入本市的各种劳务承包队(包括闲散工匠)必须持当地政府的介绍信和有关证明到劳务市场登记,经市劳务市场审查合格后发给《劳务许可证》,并到工商、基建等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承包劳务工程。
  第十三条 要求勤工俭学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的学生,凭学生证到劳务市场登记,由劳务市场帮助联系用工单位,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四条 谋求第二职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凭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到劳务市场进行登记,由劳务市场帮助联系用工单位,鉴证务劳合同。
  第十五条 企业的富余职工、用非所学的技术工人以及其在职职工要求调整工作单位的,须持所在单位劳资部门介绍信到劳务市场登记,由劳务市场组织供需双方见面,洽谈,并办理调转或借聘手续。
  第十六条 要求调整工作单位的工人不受行业、区域、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的限制。
  全民企业职工到集体企业或乡镇企业工作的,可保留全民身份,由劳务市场办理鉴证手续。
  集体企业职工要求到全民企业工作的,持所在单位劳资部门绍介信和原招工手续到劳务市场登记,参加全民单位招工考试。被录用的原集体招工手续由劳务市场收回作废,未被录用的仍回原单位工作。
  第十七条 职工和城镇居民家庭需要聘用保姆、教师、护理员、服务员以及家庭小修等需要雇工的,可到劳务市场登记,由劳务市场帮助联系、洽谈,并鉴证《家庭劳务合同书》。
  第十八条 市劳务市场开办的“劳务市场一条街”,为用工单位和个人选择零散工匠提供的活动场所,用工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到“劳务市场一条街”选择零散工匠。
  第十九条 劳务市场实行有偿服务,按物价、财政、劳动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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