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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市级劳动模范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19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9日)废止

吉林市市级劳动模范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1990年5月14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二十一号)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劳动模范的命名、表彰等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各级工会负责。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二至三年召开一次劳动模范大会,命名、表彰市特等劳动模范和市劳动模范。有特殊贡献的,随时命名、表彰。
  第四条 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为市劳动模范:
  (一)工作数量、质量、服务水平、经济效益达到市先进标准的。
  (二)有二项市级以上科技成果的。
  (三)提出有价值的合理化建议,并在技术革新、发明创造中,节约万元以上或创造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四)在精神文明建设,防止事故的发生、抢险救灾、维护社会治安、秉公执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达到以上条件并有特殊贡献的,可评为市特等劳动模范。
  第五条 评选劳动模范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省营企业的,由车间、处(科、室)推荐,经工会考核,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填写《劳动模范审批表》后,报市总工会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市属企业的,由车间、科(室)推荐,经工会考核,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主管部门同意,填写《劳动模范审批表》后,报市总工会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县(市、区)属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的,由车间科(室)或班(组)推荐,经工会考核、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企业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填写《劳动模范审批表》后,报市总工会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市直各部门的,由各部门推荐,填写《劳动模范审批表》后,报市总工会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区)各部门、乡(镇)政府、街道机关的,由各部门、机关推荐,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市总工会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市属以上事业单位的,由处(科、室)推荐、经单位同意,填写《劳动模范审批表》后,报市总工会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属事业单位的,由单位推荐,经主管部门同意,填写《劳动模范审批表》后,报市总工会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属以下事业单位的,由单位推荐,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填写《劳动模范审批表》后,报市总工会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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