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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规定》、《长春市劳动安全监察管理办法》、《违反劳动安全法规经济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

  五、单位发生特大伤亡事故,罚款五千元至三万元;
  六、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没有做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接到《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后又逾期不改的,竣工验收以前,对建设单位罚款五千元至二万元;竣工验收以后,对生产单位罚款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两种情况,除罚款外,均令其补充劳动安全、卫生设施项目;
  七、对造成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和有关领导人,在对单位罚款的同时,根据情节和态度,按《长春市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规定》中的要求处理。
  第四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按本规定第三条经济处罚标准加重罚款,最多可以加罚一倍。
  一、由于领导违章指挥(包括没经“三级教育”、特殊工种没有安全操作证及领导私招乱雇或冒名顶替的),强令工人延长劳动时间,超过劳动限度,强令工人冒险作业造成的伤亡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的;
  二、单位发生伤亡、急性中毒事故后,由于没有认真采取效措施。以致在一个年度内重复发生的;
  三、对确诊为职业病的职工,单位领导不予调离原岗位的;
  四、单位发生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后,单位领导隐瞒或谎报实情的; 
  五、单位接到《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后,逾期不改又重复发生伤亡、急性中毒或职业病,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按第三条一、二、六项,对单位罚款后,仍逾期不解决的,每超过一个月,再加罚第一次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二十,直到解决为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减少或免予罚款:
  一、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事故;
  二、单位领导重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一贯很好,偶尔发生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的;
  三、已积极采取了治理措施,但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尘毒危害尚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的。
  第六条 受罚单位必须按劳动安全监察机关的罚款通知单,在十天内向指定银行如数缴付罚款。逾期不缴的,每天增收滞纳千分之一。
  第七条 单位应交纳的罚款,应分别按下列项目开支:
  全民所有制企业应从利润留成或企业基金中开支,不得摊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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