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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规定》、《长春市劳动安全监察管理办法》、《违反劳动安全法规经济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劳动安全监察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一、监督各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发布的各项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技术规程;
  二、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工程的安全技术、劳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并参与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监督检查各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制订改善劳动条件措施的实施和安全措施经费提取使用情况;
  四、参加劳动安全技术科研成果和有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鉴定;
  五、参与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如发生分岐,可提出结论性意见;
  六、对违反劳动安全法规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或有关的直接领导者、肇事者,提出处罚、处分意见;
  七、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尘毒危害严重的单位,有权提出整改意见或发出《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对逾期不改的有权提出经济罚款或令其停产整顿的意见;
  八、可以召开有劳动安全监察员和行政主管领导参加的会议,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对劳动安全监察人员进行劳动安全、卫生、工程技术培训和教育;
  九、对各单位及和主管部门中不称职的劳动安全监察人员,有权建议单位更换。
  第八条 劳动安全监察人员的职责权限:
  一、代表劳动安全监察机关向各单位宣传贯彻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监督其执行;
  二、可进入生产(施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参加有关会议,查阅有关资料,拍摄事故隐患现场照片,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三、在执行劳动安全监察任务时,单位应派人陪同,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并通知单位立即妥善处理;
  四、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发现有违反劳动安全法规的,有权令其纠正或停用;
  五、参加事故调查,勘察事故现场。对事故原因的分析或对责任者的处理发生分歧时时,可提出结论性意见,如仍有异议可提交劳动安全监察机关研究解决;
  六、随时向领导部门或上级安全监察机关反映情况。
  第九条 劳动安全监察机关应配检测器械。专、兼职劳动安全监察员和主任监察员在执行任务时,要佩戴统一制定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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