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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全民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补充长春市全民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88年12月22日 实施日期:1989年1月1日)修改

长春市全民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管理办法
 (1987年8月5日 长府〔1987〕154号)

  第一条 为改革现行劳动保险制度,平衡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保障退休职工生活,有利于生产发展和社会安定团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中央、省、市、区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和不独立核算的集体混岗职工(经国务院批准的单位除外)一律参加我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管理委员会,对全民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工作,包括人、钱、事实行统一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市长负责,劳动人事局、体改委、计委、经委、财委、财政局、审计局、银行、工会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并吸收退休职工代表参加组成。统筹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劳动人事局,其下属的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统筹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统筹的项目包括:
  (一)离、退休费(含退职生活费);
  (二)生活补贴;
  (三)粮煤补贴;
  (四)副食品价格补贴;
  (五)冬季取暖补贴;
  (六)退休费补贴。
  退休职工的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等未列入统筹项目的暂不实行统筹,仍按有关规定由原单位负责发放。
  第五条 退休费用统筹,坚持“以支定收、略有结余,适当积累”的原则,统筹费用暂按月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的18%提取,如遇有退休基金不敷使用时,可调整提取比例。
  第六条 为保证退休费用按时发放,企业在参加统筹前,予交一个月的统筹费用。上月预交,下月发放。
  第七条 退休统筹费用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在银行建立“全民固定职工退休统筹基金”专户,银行对储存的统筹基金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转入退休统筹基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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