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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承包经营者工资收入奖罚的暂行规定

  第八条 上交利润基数在一百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元)的企业,在全面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的同时,上交利润超基数5%以上至15%以内,经营者可得相当于本企业职工年均工资收入的2.5-3倍的奖励工资;超过15%以上的,可得相当于3-3.5倍的奖励工资。
  第九条 对企业发展贡献大,经济效益增长幅度高,企业管理升为国家级标准的企业,对承包经营者的奖励工资可再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年均工资收入的5倍。
  第十条 对贡献特别突出的承包经营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重奖,奖励工资还可再适当高一些。
  第十一条 政策性亏损企业,可以财政部门核定的亏损额为基数,按减亏额度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经财政部门批准,以归还贷款和弥补财产损失为承包基数,没有上交利润的企业,可将超基数利润额的55%视为上交利润,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承包经营者在年度内未完成承包基数的,除不发给奖励工资外,还要扣罚其标准工资。其中,上交利润低于承包基数5%(含5%)以内的,只发本人标准工资,不发一切奖金;低于承包基数5%-10%(含10%)以内的,扣罚本人当年每月标准工资的20%;低于承包基数10%-20%(含20%)以内的,扣罚本人标准工资的30%;低于承包基数20%以上的,要扣罚本人标准工资的50%。
  第十四条 实行“双承包”的企业,只完成经济效益指标,没完成另项(技术改造或资产增殖)承包指标的,要适当扣罚经营者应得奖励工资的20%-40%。
  第十五条 完成年度内承包指标,但未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其它考核指标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承包合同规定和实际情况扣罚经营者的奖励工资。
  第十六条 企业在承包年度内发生重大事故和严重违纪的,应取消对经营者的奖励工资。

第三章 经营者助手的奖励工资

  第十七条 对经营者助手(领导班子其它成员)的奖励工资,由经营者根据其各自承担的责任和贡献的大小区别发放,一般可相当于经营者奖励工资的5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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