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职工固定晋级要与考工定级、评定技师结合起来。凡实行固定晋级的企业,有各工种技术等级标准的都要采取考工晋级办法。
第二十四条 企业正常晋级,由企业提出方案后,增加工资额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核后进行。
第二十五条 集体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分配形式有:
(一)工资总额同实现利润挂钩。凡实现利润稳步增长,均可实行此种挂钩办法。利润基数和工资总额基数以及浮动比例可参照本规定第七条核定办法执行。挂钩工资税前列支,计入成本。但当年月人均工资超过一百一十元以上的部分,从留利中列支,个别企业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可控制在一百二十元。
(二)标准工资和奖金与实现利润挂钩。凡经营管理基础较好,实现利润递增稳定的企业,均可实行。利润基数核定按第七条规定办法执行;标准工资可按八十元计算,高于八十元的按实际数计算;奖金平均低于三个月水平的,可按三个月核定,超过三个月以上的企业,可将扣除奖金税的余额核入基数。挂钩的工资可税前列支计入成本。
(三)超基期利润定比提奖。核定基期利润以上年实现利润额为准,同时可根据企业完成利润的难易程度适当调整,对当年超基期利润部分,可按20%-30%提取奖金,税前列支,计入成本。
(四)无限计件工资制。凡具备实行无限计件工资条件的企业,可实行无限计件工资制。具体条件可参照第十六条执行。
(五)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建筑施工企业可根据国务院〔1986〕20号文件的规定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由同级劳动部门会同建设银行核准后执行。
(六)提成工资。理发、浴池、修理、饮食服务行业,提倡租赁和承包经营。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工资分配形式完全由租赁和承包经营者自行确定,并签入租赁承包合同。对不实行租赁承包办法的企业,可实行提成工资制。
第二十六条 集体所有制挂钩分配形式,除第二十五条第五项外,由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提出方案,报同级劳动和税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不实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分配形式的企业,在完成利润的前提下、其奖金可按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十二提取,每人每月不足十元按十元提取,列入成本。
第二十七条 搞活企业工资分配,是推动我市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一项重要措施。工资分配问题比较复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与职工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各级领导,特别是企业领导要认真抓好这项工作。本规定实施后,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要切实落实企业工资分配形式和办法,以保证本规定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