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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企业工资奖金分配的暂行规定

  (一)应核增的:
  上年计划内增人,转正定级等应合理增加的“翘尾”工资;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劳动强度大,作业环境艰苦的少数工种实行岗位工资;合同制工人全年发放的工资性补贴;对一九八七年3%晋级指标没有使用的,可按现行工资标准的平均级差核入;实提奖金低于三个月平均标准工资的,按三个月核入,高于三个月的,可按应提奖金扣除奖金税的余额核入。
  (二)应核减的:
  原、燃材料节约奖、承包经营超基数利润分成奖、副食品价格补贴、一次性补发工资及其它不应核入的工资。
  (三)适当调整的:
  对实行无限计件的企业超额工资水平过高的,加班工资原则按上年实发数核定。对超过全市月平均标准工资(八十元)一个半月水平的,可按一个半月水平核入。
  以上核定的工资基数项目,均随企业的经济效益浮动,不再另提和增加各项工资额。
  第九条 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和含量系数的确定:
  (一)实行第六条(二)、(三)、(七)项三种挂钩形式,确定工资和经济效益挂钩比例,要与同行业不同企业进行横向比较。对经济效益稳步增长的企业,比例可适当高一些;生产潜力较大的企业,比例可低一些。一般效益每增长百分之一,工资可增长百分之零点三至零点七。具体办法是:先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基础比例,再参照下列办法核增核减:工资利润率、资金税利率、劳动生产率连续三年稳步增长或达到历史最好水平的,浮动比例可分别核增0.05,其各项中,每有一年下降,分别核减浮动比例的0.025。
  (二)实行第六条(四)、(五)、(六)种挂钩形式的企业一律采取含量法。工资含量的确定以上年工资基数和挂钩指标基数的比值为准。
  第十条 实行挂钩的企业,除主要挂钩指标外,都要建立包保措施,实行复合指标考核,即采取“两保一挂”或“三保一挂”,保上缴利润、保国家资金增值或保产品质量并同工资总额挂钩。完不成复合指标,相应扣减新增工资的20-30%,实行承包工资制的企业要扣减承包工资基数的1%至5%。同时,还要选择安全生产、产品成本、劳动生产率等作为制约指标。
  第十一条 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后,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但国家统一安置的复转军人、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可按实际增加工资额。
  第十二条 企业实行挂钩形式后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及随经济效益提高的新增工资可计入企业成本,但税后留利中不再提取奖励基金(承包工资制的企业超包干基数部分提奖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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