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用工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
(1988年1月21日 长府〔1988〕6号)
一、为了加快用工制度的改革,搞活劳动力计划管理和固定工制度,完善劳务市场,使用工制度进一步适应商品经济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二、在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全面实行企业增加职工人数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办法。企业增人不再实行指令性计划控制,一律按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比例核增。挂钩比例如下:
1、工业企业总产值比上年实际增长7%以下的,每增长1%,职工人数比上年平均人数增加0.3%;增长率超过7%到10%的部分,每增长1%,职工人数增加0.25%;增长率超过10%以上的部分,每增长1%,职工人数增加0.2%。
2、商业企业销售总额比上年增长在7%以内的,每增长1%,职工人数增加0.2%,增长率超过7%到10%的部分,每增长1%,职工人数增加0.15%,增长率超过10%的部分,每增长1%,职工人数增加0.1%。
3、交通运输企业货运周转量比上年增长10%以内的,每增长1%,职工人数增加0.15%,增长率超过10%的部分,每增长1%,职工人数增加0.1%。
4、各县、区增加职工人数实行同综合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挂钩比例另行确定。
三、实行增人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由企业厂长(经理)按规定比例自行确定当年需增加的职工人数,经市、县劳动人事局(劳动局)核准,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随地进行招工。当年不需增加职工的,增人指标允许在下年使用。本企业不使用的,经厂长(经理)同意,增人指标可由上级部门调剂使用。
四、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工业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建筑安装企业,吨煤工资含量包干的煤炭企业,在不突破挂钩比例和工资含量标准的前提下,增加职工不受劳动计划指标限制。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可随时增人。
五、新建扩建企业需要增人的,按照设计定员人数,报请计划后,可根据需要另给增加劳动指标。
六、企业当年出现的自然减员指标,经核准后,原则上由企业自行使用,企业不提使用计划的,可由市统一调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