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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关于工人调配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调剂支援新建、扩建企业的;
  (三)被选为演员、运动员、播音员及生产技术特殊需要的。
  第十条 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不得向全民所有制单位转移。
  第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调动:
  (一)工人学徒期、试用期未满的;
  (二)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尚未到期的;
  (三)正在被审查处理期间的;
  (四)经过培训,在规定服务期内的。
  第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工,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可以调到集体所有制单位,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人不得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全民所有制农、林、牧、渔场工人,不得调到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调入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必须报市劳动局批准。
  第十四条 未有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正式集体所有制工人劳动调配手续的乡镇、街委办企业的工人,不得调入县、区以上管理的集体所有制单位。
  第十五条 单位直接投资培训的技术工人,可按企业与本人签订的契约收取一定数额的培训费,由调入单位缴纳,不得向工人收取,除此之外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 调配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工人调动工作,调出单位应向调入单位如实介绍被调工人的思想、工作、身体情况,并提供档案等与调动有关的材料,调入单位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办理。
  第十七条 工人跨地区调动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从外地调入长春市的工人,符合本规定第八条(一)、(三)、(四)、(五)项条件的,由接收单位填写《从外地调入长春市工人审批表》一式两份,经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区劳动部门审查,并持调出单位所在地劳劳部门的商调函件、工人档案和有关材料一并报市劳动局。符合第八条(二)项条件的由部队填写《随队家属(工人)调动工作审批表》一式两份,《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工人)调动工作审批表》工一式两份,由军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报市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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