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生产工作内容、责任;
(四)生产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
(六)劳动安全与卫生条件;
(七)教育与培训;
(八)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九)劳动纪律;
(十)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十一)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劳动合同的式样,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和职工具体情况分为短、中、长期。对技术性、业务性较强的岗位和工龄长、年龄较长(男40岁以上,女35岁以上)的职工,可签订长期合同,也可以签订到退休年龄。
第十九条 合同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的不超过六个月;合同期限不足一年的,试用期由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确定。有学徒期的,试用期包含在学徒期内。
第二十条 签定劳动合同,由企业法人代表与职工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企业法人代表因故不能签字的,应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委托他人代签,须有当事人亲笔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自劳动关系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关系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一式二份,劳动关系双方各执一份。
劳动合签订后,必须同时到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鉴证。劳动合同鉴证有关手续按省和国家、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一)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修改或废止的;
(二)企业转产或调整生产任务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劳动关系双方协商同意而且不损害国家和双方利益的。
第二十四条 劳动关系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无论哪一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另一方应在十日内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