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993年12月18日 长府法联发〔199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
长春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实行地域管辖。
市劳动局负责我市市区内的中直、省属、市属、区属单位主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外资企业和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工作。
各县(市)劳动局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中直、省属、市属、县(市)属单位主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外资企业和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工招收招聘
第四条 处商投资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由董事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企业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是指依法以劳动合同与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在该企业工作取得工资收入的中方职工。包括: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工人等。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收招聘职工应当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通过劳务市场实行双向选择,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收招聘职工的来源:
(一)从投资中方原企业职工中招聘;
(二)从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中招聘;
(三)从本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
(四)从本市在职职工中招聘;
(五)从离、退休人员中招聘;
(六)少数技术人员有本市不能解决的,经辖区劳动局批准,可以在外的招聘。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年龄必须满十六周岁,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最低年龄必须满十八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