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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国有企业分流下岗职工暂行办法[失效]

  (一)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二)劳服企业安置富余职工使用主办单位划拨的场地,符合规划要求的,可缓3年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使用国有资产(包括场房设备等),主办单位要继续采取投资、租赁、入股等方式,有偿扶持劳服企业的发展。
  (三)企业对富余职工进行技术培训,要求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应按标准申报和安排教学计划。培训结束后,由劳动部门统一进行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四)职工在退出工作岗位的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养期间计算工龄。
  (五)女职工息工期间,除产假按国家规定支付产假工资外,其它时间发给生活费。
  (六)组织企业富余职工参加市政环境建设中的公益性劳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季节性、突击性劳务,以及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形式进行生产自救。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经劳动部门认定后,有关部门免征各种行政性收费。
  (七)劳务输出的职工劳动关系不变,由职工向企业缴纳部分管理费,用于缴纳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管理费标准由双方自行商定。
  第十条 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其档案可交当地劳动部门保管。自谋职业的,可享受下列优惠:
  (一)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工商部门优先为其办理营业执照,简化办事手续,免收费用,并对其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经营场地等给予优惠;允许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试营业三个月,并在一年内免收各项公益性集资款和工商管理费等行政性收费。
  (二)下岗职工利用荒山、荒地、从事种植农产品生产的,从有收入起的1至5年内免征农业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对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的,金融机构应给予贷款。
  (四)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按新的就业岗位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破产、兼并、改制、出售企业的下岗职工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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