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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

  (九)劳动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清理非法使用的农村及外地劳动力,腾出就业岗位,安置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
  (十)要积极做好就业困难职工的再就业工作。对招用因受身体、年龄等方面影响而就业困难的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的用人单位,市劳动部门应当借给一定数额的生产自救费,借款期限与招用期限相同。对破产企业中残疾职工的再就业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规定,重新安排就业。对在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登记并失业6个月以上的职工和停发工资6个月以上的企业富余职工中生活特殊困难者,由有关部门按规定核发特困证。各级政府要把持有特困证的职工作为再就业工程的重点对象,采取积极措施优先安排他们再就业。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对特困人员就业给予特殊帮助。
  (十一)积极开展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转业转岗培训工作。支持企业开展转业转岗培训,企业对富余职工开展转业转岗培训所需的经费以自筹为主。对筹集资金确有因难的,由企业申请,劳动部门审核,可用失业保险金的转业训练费予以补贴。用人单位招用没有经过转岗培训的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人数超过10人,经劳动部门批准,每人按300元的标准拨给用人单位做为转业训练费。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要积极开展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的转业转岗培训。对积极参加转业转岗培训并考试合格,达到考工标准的,发给技术等级证书,劳动部门应当优先推荐就业。 
  (十二)企业富余职工中男40岁,女35岁以上的,可以带资安置到新单位;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富余职工实行有限期放假;对孕、产、哺乳期而未能上岗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以实行厂内息工制度,签订息工合同;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富余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以提前离开工作岗位实行退养。上述办法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领导:
  成立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市委宣传部、市劳动局、社会保险公司领导任副组长,其他有关部门的领导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各委、办局和企业也要指派专人抓好再就业工程工作,在全市形成一个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和管理网络,保证再就业工程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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