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展转业训练工作。各级政府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转业训练,建立转业训练基地,发挥训练中心、职业中学、技工学校的作用,根据社会需求对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开展转业训练,提高素质,增强竞争就业的能力。
(四)进行生产自救。巩固、发展和建立生产自救基地,开辟新的生产自救领域,积极组织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参加生产自救活动,以保证其基本生活。
(五)开展职业介绍工作,各级各类职工介绍机构要采取积极措施,通过政策引导等服务手段,对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广泛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鼓励各用人单位招用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
四、保障措施和政策:
(一)做好普查摸底工作。(1)对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的总数、年龄、性别、身体素质、职业技能及特长、择业要求等进行普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2)对全市所有用人单位进行普查,掌握其用工数量、用工要求和用工时间。(3)对普查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统计分析,编制再就业计划。
(二)建立失业职工管理制度。(1)企业裁减职工需事先向劳动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裁员。(2)失业职工需持有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建档立卡。(3)由社会保险公司发放失业救济金。(4)企业要按照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向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建立再就业资金。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失业职工管理、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生产自救、转业训练等工作。资金来源;社会保险公司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将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和管理费划拨给就业服务机构;地方财政适当拿出一部分;破产企业从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得和处理其它财产所得中按推向社会职工人数提取一部分,交给就业服务机构。
(四)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在实施企业破产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首先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具体办法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鼓励、扶持企业和社会对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进行开发性安置。劳动部门对新开办的独立核算企业在新招职工中要优先推荐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对于企业兴办第三产业,拓展经营范围所安置的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占新办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每人3000-5000元标准一次性供给企业,作为启动资金或者流动资金。企业争取的流动资金贷款,经市专业银行上报国家专业总行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实行2年停息,3年减半收息,也可以从失业保险金年结余中拿出5%,给予贷款贴息。对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数量达到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劳动部门认定,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以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失业职工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劳动部门认定,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