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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

长春市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
 (1996年3月11日 长府发〔1996〕14号)


  当前,我市存在着大量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不仅给就业工作带来巨大压力,也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为了积极配合企业深化改革,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有关实施再就业工程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市实施再就业工程,解决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再就业问题,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再就业工作纳入重要议程,统筹安排。各部门、各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保证再就业工程的顺利实施。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促进就业工作,综合运用政策扶持、市场调节等就业服务手段,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经济杠杆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实施再就业工程工作。
  主要目标:利用5年时间对就业困难的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提供就业服务和管理,按照企业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安置相结合的原则,为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转业转岗培训、生产自救等各种服务,促进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把全市失业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二、实施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职工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富余职工,重点是在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登记6个月以上的失业职工和6个月基本生活无保障的企业富余职工。
  随着失业保险范围的逐步扩大,逐步把实施再就业工作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职工(含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三、主要内容:
  (一)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在巩固和发展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失业保险的基础上,把失业范围逐步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强化资金的收支、运营工作,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保证各类企业职工在失业期间都能享受失业救济。
  (二)做好就业指导工作。对失业职工、企业富余职工进行求职登记和开展就业指导。由市、县(市)、区劳动部门组织失业职工、企业富余职工每月定期召开职业指导座谈会和求职面谈会,进行就业形势、政策、观念教育,介绍求职信息和求职方法,指导帮助他们寻找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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