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退休养老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医疗费用、取暖补贴、副食补贴和当地在职合同制工人享受同样待遇,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支付。
第三十七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时,本人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退休时当地固定职工的办法,由退休时所在单位发给。
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一次付给丧葬费二百元。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养老后死亡时,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一次付给丧葬费四百元。
第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后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或抚恤费,按以下标准发给:非因工死亡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按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一次性付给,供养一人者发给三百元,供养二人者发给四百元,供养三人以上者发给五百元;因工死亡的,与固定工人享受同样待遇。
第四十条 退休养老期间被拘留、教养、判刑,应停发退休养老金;解除拘留、教养和刑满释放后,恢复退休养老待遇。
第四十一条 省、市、地、州、县(市、郊区)都要建立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主要职责是筹集和管理退休养老金,支付退休养老费用和组织管理退休养老工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是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的事业单位,所需经费在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费中列支。各市、县(市、郊区)要从劳动合同制养老保险金中,逐月向省缴纳千分之三,作为省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的经费。市、地、州、县提取管理费的比例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测算,一年一定。
第九章 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和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时间计算
第四十二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在不同国营企业的工作年限和缴纳养老保险金时间,可合并计算。
第四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升学毕业后仍安排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龄和缴纳养老保险金时间除去上学期间,可以合并计算。